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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10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73号,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并自修订日起实施。

早在2008年5月30日,《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就被通过,并在2009年9月15日开始实施。本次修订在出口玩具检验方面有较大变化:

  1.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出口玩具注册登记;

  2. 出口玩具仅在首次报检是需要出具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而不是每次提供;

  3. 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监管范围变为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

  4. 质量安全重点项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历史数据和产品通报召回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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