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发布了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限制石棉的中止使用。最终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
EPA已经颁布了一项规则,以确保在没有EPA审查的情况下,任何已中止使用的石棉都无法重新进入市场。 最终规则新增了40 CFR 721.11095章节。 被确定为石棉(见注)的化学物质应申报用于以下任何重大新用途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1. 粘合剂,密封剂,屋顶和非屋顶涂料
2. 弧形滑槽
3. 搅拌器附加垫片
4. 水泥制品
5. 挤压密封胶带和其它胶带
6. 乙炔瓶填料
7. 摩擦材料
8. 高档电纸
9. 硬纸板
10. 导弹衬垫
11. 包装
12. 管道包裹
13. 强化塑胶
14. 屋顶油毡
15. 燃料电池和电池的分离器
16. 乙烯基石棉地砖
17. 编织产品
18. 其它建筑产品
19. 石棉的任何其它用途
但是,重大新用途不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于生产氯化钠和氢氧化钠的隔膜
2. 用于化学制造的垫片
3. 石油钻探设备中的制动块
4. 汽车售后市场的刹车/衬片
5. 其它车辆摩擦材料
6. 其它垫片
7. 7.40 CFR 763.165中确定的应继续被禁止的石棉产品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另外,有意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有重大新用途石棉的人应遵守通告要求和程序(40 CFR 721.25)。
注:按照15 U.S.C. 2642(3)的定义,石棉是指温石棉,青石棉,铁石棉,直闪石棉,透闪石棉和阳起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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