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7日,法国发布了第2025-188号法令以限制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使用“PFAS禁令”。2025年12月30日,法国发布第2025-1376号法令,PFAS禁令提供了明确的实施细则。
第2025-1376号法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 明确定义
•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指至少含有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且其上未连接氢、氯、溴或碘原子的任何物质。
• “投放市场”:指首次有偿或无偿提供产品或交付给第三方所用。任何进口均视为投放市场。
■ 受影响产品
纺织品、鞋类、化妆品、蜡及防水剂。
■ 限值要求
• 对于通过靶向分析测定的任何PFAS(聚合物除外)≤ 25 ppb
• 对于作为PFAS靶向分析总和测定的PFAS总量(包括降解前体,不包括聚合物)≤ 250 ppb
• 对于包括聚合物在内的PFAS≤ 50 ppm(总氟 ≤ 50 mg F/kg)。如果总氟测量值超过50 mg F/kg,制造商、进口商、出口商或销售商应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供证据,证明氟含量来源于PFAS或非PFAS物质。
如果根据欧洲第1907/2006号(EC)条例或第2019/1021号(EU)条例实施的技术方式发生改变,则需对这些数值加以修订。
■ 生效日期
该法令的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在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库存产品,可在生效后12个月内继续销售或出口。
■ 例外情形
第D. 525-2条 – 适用第L. 524-1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例外情形的产品包括:
• 属于第2016/425号(EU)条例管辖范围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供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民防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作战装备;
• 用于对第1项所述个人防护装备进行重新防水处理的防水剂;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费后回收材料的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存在仅限于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许的PFAS残留量与所掺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第D. 525-3条 – 适用第L. 524-1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况的产品为:
• 工业用途技术纺织品;
• 以下产品,只要尚无替代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解决方案:
i)属于第2016/425号(EU)条例管辖范围的个人防护装备;
ii)供武装部队、国内安全部队和民防部队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
iii)作战系统中的装备,以及用于核、辐射、生物和化学威胁环境下行动的装备;
iv)用于医疗用途的医用纺织品,包括第R. 543-360条第三款第5°项所述医疗护理中使用的产品;
• 包含至少百分之二十(20%)消费后回收材料的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成品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存在仅限于回收材料部分,因此成品中允许的PFAS残留量与所掺入的回收材料比例成正比。
URL: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53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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