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玩具安全标准GB 6675.2-2014、GB 6675.11-2014、GB 19865-2005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条款存在出版印刷错误、编辑性错误,或描述不清晰;还有受采用早期国际标准版本的影响,个别条款较为落后,为妥善解决实施这些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批准了这三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标准概况:
修改详情: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第1号修改单》
一、图8
将“图8半球形玩具的例子” c)图中的“≥ 6”
修改为“≤ 6”,即如下图所示:
二、图19
将“图19”中“说明:2—轴肩,3—球半径(α)”
修改为“2—球半径(α),3—轴肩”。
三、表4
将“表4跌落试验”中第二行“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以下。”
修改为:“18个月及以上至96个月以下”。
四、4.18
1、4.18.1一般要求
增加如下内容:
“c)当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弹射物的最大飞行距离不大于300mm,4.18.1a)、4.18.2a)和4.18.2b)不适用于该玩具;
d)预定供3岁及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当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如果弹射物的最大飞行距离不大于100 mm,4.18.2d)不适用于该玩具。”
2、4.18.2蓄能弹射玩具
将“d)按5.2(小零件测试)测试时,不管以任何方位,弹射物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本要求全年龄组适用。 在合理可预见滥用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小零件,不能作为弹射物被发射机构发射出去,否则视为不符合本要求。”
修改为:
“d)按5.2(小零件测试)测试时,不管以任何方位,弹射物不应完全容入小零件试验器。本要求全年龄组适用。
此要求不适用于:
—按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测试后脱落,不能被发射的小零件,或者按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测试时最大发射距离不大于100mm的小零件。
—杆部完全用泡沫材料制成的弹射物,按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测试后所脱落的泡沫材料小零件。”
五、5.30
新增条款:
5.30弹射物发射距离测试(见4.18)
以任何正常可预见的方式发射弹射物,采用能达到最大飞行距离的发射角度(通常是45°)。在发射点,弹射物脱离发射机构并进入自由飞行。测量弹射物从发射点开始在空中飞行的最大距离。见图29。
注:对于预定垂直发射的弹射物,如果可在较低的角度达到最大的飞行距离,则以该角度进行发射。
GB 6675.11-2014 玩具安全 第11部分:家用秋千、滑梯及类似用途室内、室外活动玩具《第1号修改单》
一、图18
将图18中“8—2×4.5kg杠铃,约330mm(外径)×25mm(厚度)”修改为“8—2×4.5kg杠铃,直径不超过210mm,厚度约25mm”。
二、4.7.7
1. 将标题“4.7.7 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修改为“4.7.7 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见A.4.7.7)”
2. 表2
将“表2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对于柔性座位可使用图13所示的固定装置模拟典型负载”
修改为“表2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对于柔性座位可使用图13所示的固定装置模拟典型负载”
三、附录A
新增条款:
“A.4.7.7摆动元件与地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对于横梁高度小于或等于1200mm的秋千,允许较低的离地距离的理由是:
• 此类秋千供尚不能自行摆动秋千的幼童使用,且秋千的座椅构造不会导致乘坐儿童跌出;
• 涉及的力量非常低;
• 较高的离地间距会摆动元件太短而无法提供的摆动范围”。
横梁高度大于1200mm的摆件元件中脚踏板250mm的离地间距,可为14岁以下儿童俯卧在地面时提供安全间隙。根据针对儿童身体特征的研究结果,通常95%的13岁儿童的胸部厚度为221mm,95%的13岁儿童的头部尺寸(从前额到后脑的距离)为198mm。
该距离区别于ASTM F 1148中规定的200mm,是因为标准适用的儿童年龄范围不同,ASTM F 1148适用于18个月至10岁的儿童,而本标准适用于14岁以下儿童。”
GB 19865-2005 电玩具的安全《第1号修改单》
一、7.1.1
将“—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修改为“—直流电符号,如果玩具带有电池盒,但不适用于设计上能够阻止被其他电池盒或供电电源替代的电池盒。”
二、7.4
将“变压器玩具以及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说明书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到多于推荐数量的电源上。”修改为“变压器玩具和/或带有电池盒的玩具的使用说明应声明玩具不能连接多于所推荐的电源数量。但以下两种情况不必进行声明:
• 需要借助工具或破坏玩具,才能连接到多于使用说明规定或推荐数量的电源的变压器玩具;
• 需要借助工具且使用两个相同的玩具或相同组装型玩具中的部件,才能连接到多于使用说明规定或推荐数量的电源的带有电池盒的玩具。”
三、9.4
将“依次对取下可拆卸部件(除灯以外)后可触及的不同极性间的绝缘进行短路,重复进行9.3试验。”修改为“依次对取下可拆卸部件(除灯以外)后可触及的不同极性间的绝缘(需借助工具或同时施加至少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打开电池盖的电池室的电池室除外)进行短路,重复进行9.3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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