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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拟管控宠物产品中的有毒化学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4/14

美国纽约州于2015 年4 月6 日修订环境保护法第37 章第一部分,新增标题9 用来管控宠物产品中的有毒化学品。

宠物产品:指意图供宠物使用的产品,包括玩具,安全座椅,寝具,个人护理产品,意图供宠物咀嚼的产品以及宠物服饰。“宠物产品”不包括受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管控的食品,饮料或食品或饮料的添加剂。豁免:该法案只适用于新的宠物产品,不适用于旧的或二手宠物产品。

要求:

1) 在某种化学品添加到优先化学品清单后的12 个月之内,所有销售含意图添加的优先化学品的宠物产品的生产商,需按要求向卫生部提交相关报告。如果生产商不能提供相关的报告,则含该优先化学品的宠物产品就不得在纽约州销售。

2) 该报告应包括对该宠物产品的描述,该宠物产品中包含的优先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在产品中的用途,以及其它要求的信息。

3) 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如果某种化学品加入到优先化学品清单中已至少一年,则任何人都不得在纽约州销售含该优先化学品的宠物产品。优先化学品:指卫生部按相关条件添加到优先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以及下列化学品:

1) 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CAS 13674-87-8)

2) 苯(CAS 71-43-2)

3) 铅及铅化合物(CAS7439-92-1)

4) 汞及汞化合物(CAS 7439-97-6),包括甲基汞(CAS No. 22967-92-6)

5) 钼及钼化合物(CAS 7439-98-7)

6) 锑及锑化合物(CAS 7440-36-0)

7) 砷及砷化合物(CAS 7440-38-2),包括三氧化二砷(CAS1327-53-3)和二甲基砷(CAS75-60-5)

8) 镉(CAS 7440-43-9)

9) 钴及钴化合物 (CAS 7440-48-4)

链接:

https://legiscan.com/NY/text/S04676/id/1194723/New_York-2015-S04676-Introduc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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