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DM/OEM协议的要求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3
一、定义:
ODM模式:生产厂负责设计产品,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贴牌生产。
OEM模式:制造商负责设计产品,委托一个或多个生产厂加工产品。
二、ODM/OEM协议内容通用要求:
文件标题应使用“协议”或“合同”,不允许使用“声明”、“说明”等。英文协议应使用“Agreement”或“Contract”,不允许使用“Declaration”;
当文件标题使用了OEM或ODM缩写时,文件内容不得与定义(见一)相矛盾;
不允许出现“致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类似描述;
协议应明确本次合作的范围,协议中描述的产品应覆盖本次申请的产品;
生产厂留存的有效协议应与申请认证时上传的协议一致;
所有相关方(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初始持证人等)均应对协议签章确认;
协议中必须明确产品的设计方或知识产权所有方
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质量的责任方;
协议中必须明确认证要求得到满足的责任方;
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协议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三、ODM派生申请协议的附加要求:
ODM派生申请,协议应包括原持证人同意派生的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利用其认证结果的承诺;
生产厂承诺其为ODM持证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工艺流程、检验试验等)与自己的产品获证条件完全一致。
ODM派生申请,协议中需要体现认证产品与初始认证产品型号对应关系。
注意:CQC通知于10月24日发布,11月开始全部按照新的协议要求来提供ODM或者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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