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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递丨SRRC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取消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控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5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正取消了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控,目前可豁免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类别如下:

最终合拼.jpg

 

法规来源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原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若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法规来源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原文如下: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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