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了欧盟REACH法规的修订法规 (EU) No 628/2015,针对REACH附件17第63项总铅要求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指令将于2016年6月1日开始生效。
修订主要内容
(EC) No 1907/2006 附件17 第63 条第2 列,增加7, 8, 9 和10的内容。
7.为公众供应的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中可放入到儿童口中,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场。
该限量不适用于:能证明该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不管是否带涂层,其铅的释放量低于0.05 μg/cm2 per hour(或0.05 μg/g/h);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作为判别,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8.作为条款7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a) 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珠宝类产品;
(b) 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c) 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 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 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f) 乐器;
(g) 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h) 书写工具的尖端;
(i) 宗教产品;
(j) 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k) 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 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ii)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 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 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9.在2019年7月1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最新科技信息,对第7段和第8段(e), (f), (i) 和 (j)条款的替代物的适用性、以及第7段中提到的铅迁移量,以及涂层的完整性要求进行重估,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10.第七段的要求不适用于2016年6月1日第一次投放市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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