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指令(EC)NO 850/2004的修订案(EU)2016/293,新增了六溴环十二烷(HBCDD)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他规范的特定豁免。(EU)2016/293将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
(EC)NO 850/2004附件I 的A部分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
CAS号: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
EC号:247-148-4、221-695-9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他规范的特定豁免:
1、Article4(1)(b)适用于六溴环十二烷浓度等于或小于100mg/kg(以重量计0.01%)的物质、配制品、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委员会将于2019年3月22日前进行审查。
2、如已根据(EC) No 1907/2006获得相关用途授权,或者已于2014年2月21日前提交了授权申请但是尚未得到授权结果,允许将六溴环十二烷或其配制品用于生产发泡聚苯乙烯,同时允许生产该类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并可将其投放市场。仅在2019年11月26日之前,或在授权决定指定的截止日前,或根据(EC) No 1907/2006撤销六溴环十二烷授权的日期之前(三者取最早日期),允许根据本段要求将六溴环十二烷或其配制品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豁免截止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允许将根据本段豁免生产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物品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该日期前已投入使用的该类物品可继续使用。
3、在不影响第二段中所述豁免的前提下,2016年3月22日及此前生产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及挤塑聚苯乙烯物品,允许将其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直至2016年6月22日。
4、2016年3月22日及此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物品,可继续使用和后续投放市场,而第6段不适用。Article4(2)下的第3、4项也适用于该类物品。
5、若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是根据第2段所述豁免而生产的,至第2段所述豁免截止日期前,允许将其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且第6段适用。该日期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该类物品可继续使用。
6、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若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是根据第2段所述豁免而生产的,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应采用标签或其他手段加以识别。
倍科检测提示:
因POPs法规被召回的案例频频发生,且该修订案将于3月22日生效,注意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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