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SIRIM QAS发布SQASI/CMCS/1/21/0020号公告。公告重申,按照马来西亚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MCMC)的要求,产品的营销名称是在型号认证申请中必须申报的信息之一。该信息将用于方便消费者和监管机构的执法团队通过CYL移动应用程序核实产品认证状态。
因此,所有型式认证申请人应确保在提交申请时申报产品的营销名称信息,并在产品上呈现。如果产品在市场营销中没有具体的营销名称,申请人应在e-ComM里营销名称这一栏中输入具体的型号名称。
营销名称信息应可从以下一个或多个客观证据中追踪:
1. 产品规格
2. 用户手册
3. 产品手册
4. 产品标示
5. 产品包装
如果涉及到不宜对竞争者公开的隐私和机密(P&C),持证人可以要求推迟在e-ComM中公布批准信息,直到产品上市。
如果持证人已在没有营销名称信息的情况下完成产品认证,持证人可要求将该信息添加到已批准的合格证书(CoC)中。在已批准的CoC中增加营销名称将产生证据验证费用。
如果产品营销时使用一个以上的营销名称,申请人应提交“多个营销名称申报表”,该表格下载可参看原公告链接。请注意,使用多个营销名称的产品应符合SIRIM QAS在声明函中规定的具体差异标准。否则,申请人应为其各自单独申请型式认证。
原公告链接:
https://ecomm.sirim.my/Announcement_Details_Ne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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