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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发布纺织产品中纺织品及纤维要求标签法规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7/9

2015年4月25日,土耳其海关和贸易服务部更新了纺织类产品的标签和纤维成分要求的法规标准。根据要求,除含有非纤维制品的动物源纺织产品的要求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外,

如下产品要求于2015年4月25日实施。

1) 含纺织纤维80%(重量百分比)以上的产品;

2) 遮盖物含有重量百分比80%以上纺织品成分的家具、雨伞和遮阳伞;

3) 多层地毯的上层,床垫遮盖物及露营用品的覆盖物成分至少占最上层或覆盖物80%(重量百分比)以上;

4) 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并且成分已被标明。所有的纺织产品需以土耳其语依照本条例要求,以缝纫,绣花,印花,压花的形式或技术或任何其他方式固定的标签。标签应可见、方便读取、稳定附着。适用产品范围包括:

1) 纯的纺织产品:

有并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产品可以加贴“100%”、“纯(pure)”或“全(all)”的标签或标志。

2) 羊毛或未经加工的羊毛产品:

如果混纺产品中含有的羊毛符合所有条件,可以按照附件III 的名称列表进行描述。

3) 复合型纤维纺织产品:

a. 按照降序顺序标出纺织产品中所有组成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

b. 纺织产品中的一种纤维含量超过总重量的5%,或者几种纤维的总重超过产品总重的15%,若这些纤维在加工过程中不容易说明,可以用“其他纤维”来描述,同时要注明其所含的重量百分比。

c. 含有纯棉经纱或纯亚麻纬纱的产品,当经纱的含量最少为无浆布总重量的40%时,可以命名为“棉麻混纺”,还必须注明成分规格“纯棉经纱-纯亚麻纬纱”。d. 对加工过程中纺织产品的成分很难说明时,可以在标签或标志中使用“混纺纤维”或“未指定纺织品成分”。

4) 装饰性纤维和抗静电纤维:

重量百分比不超过成品的7%,单纯用于装饰的可见的、可分离的纤维,不超过成品总重量的2%,可以起到抗静电作用的金属纤维和含有的其他纤维。

5) 多组分纺织产品:

a. 含有不同的两种或多种纤维成分的纺织产品需要在标签或标志中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含量。

b. 具有相同纤维含量并通常形成单一混纺纱的两种或多种纺织产品,可以加贴一个标签或标志。

c. 纺织产品包含非纺织的动物原料。

d. 任何纺织类产品中若含有动物原料,需在产品标签上清楚标明,例如标明“包含非纺织的动物原料”。
6) 允差:

a. 纺织产品中可以允许2%的外来纤维,如果经过一道粗疏工艺,则可以放宽到5%。

b. 标识含量和实际检测的结果可以允许有3%的加工误差。土耳其海关贸易部将按《市场监督和检验法规》对纺织产品进行检验、监督。如果不符合法规要求,将会被处以2000 至5000 土耳其里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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