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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关于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指令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7/2

2019年6月1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了关于减少某些对环境影响的塑料制品的指令(EU) 2019/904。除非有其他说明,从2021年7月3日开始,各成员国需强制遵守该指令。


该指令适用于 “一次性塑料制品”定义范围内的产品,该定义涵盖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产品,这些产品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的目的不是在其使用寿命期间通过多次运输或循环给生产者再次补充或重复使用以达到最初的目的。指令对于不同的产品采用不同措施分类管理,不同措施的类型和范围可归纳如下:


附录A - 减少消费措施(第4条):成员国应实施减少消费的措施,具体措施类型由成员国自行决定,但要求与2022年相比,到2026年,在成员国领土范围内,各成员国对于附件A部分所列的一次性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消费量应实现可衡量的数量减少。


附录B - 禁止销售(第5条):自2021年7月3日起成员国应禁止将以下产品投放市场:

1. 氧化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

2. 本指令附件B列出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a)棉签(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指令93/42 / EEC的范围棉签)

b)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c)盘子

d)吸管(不包括落入指令90/385 / EEC属于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除指令93/42 / EEC范围内的吸管)

e)饮料搅拌器

f)粘在气球上并支撑气球的气球棒,不包括用于工业或其他专业用途的以及非消费者用的气球,但包括这些用途的棒子

g)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带有或不带盖子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装以下食品

◆ 即时消费或外卖,

◆ 通常从包装容器中取出食用

◆ 不需要任何进一步加工的情况下就可食用,例如烹饪,煮沸或加热,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速食的食物容器,除了饮料容器,盘子和包装袋以及装食物的包装物

h)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容器

i)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杯


附录C - 产品要求(第6条):对于容量不超过3L,带有塑料盖子的一次性的塑料饮料容器,从2024年7月3日开始, 只有在产品的预订使用阶段盖子仍附着在容器上的才能投放市场。容量不超过3升,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饮料容器中可再生塑料的比例:到2025年不少于25%,到2030年不少于30%


附录D - 标记要求(第7条):到2021年,附件D部分所列的产品:

a)卫生巾(垫)和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涂抹器;

b)湿巾,即预湿的个人护理和家用擦拭巾;

c)具有过滤嘴的烟制品,与烟草产品一起销售的过滤嘴;

d)饮料杯必须清楚地标明它们含有的塑料量以及废物处理说明。


附录E - 扩大生产者责任(第8条):成员国应对本指令附件E部分所列的所有一次性塑料产品(如食品容器,塑料袋,湿巾,气球等),制定扩大的生产者责任计划。


附录F - 单独回收(第9条): 每年销售的容量不超过3升的饮料容器的回收率: 2025年前达到77%,到2029年达到90%。


附录G - 提高认识(第10条): 成员国必须采取的措施,向公众通报可重复使用的替代品,再利用和废物管理方案的可用性,以及不适当废物处理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0年7月3日之前发布一些指南,包括适用于该指令一次性塑胶产品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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